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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房东签了三年的合同。答应每季一付,合同中有未按时付租金,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一年后即今年十月前本要付租金,我和房东商量能否降低租金,可能我十一月前要搬出,有点贵,但我也和房东说明,没有合适房子我们会租下去,到11月20日未付一季租金。但房东在未和我们告知的情况下,和别人又签了租房协议,我们得知后与房东交涉,因为未找到合适房子,我们还会续租的,同时也把一季租金打入其帐户。但房东说不行,说我们已违约,前合同失效了,要么赔人家双倍定金。但我们认为房东未履行告知义务。请问这个怎么处理?我们是否一定要搬走呢?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09-23 1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合同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提出要求,不能同时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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