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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要买房向朋友借钱,朋友也同意借给我,不过要我帮他一个忙,就是要我假冒我厂的财务人员给他的一个客户出具收据。我在2011年12月初(几号记不得了)被朋友叫去和那个客户见了一个面,前后不过10分钟。到了12月6号我又被朋友叫起去见了那个客户,在那天我就被朋友叫我给那个客户出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是30万的,一张是70万的)过后朋友才把钱借给了我,借了我8万。 在此说明几点问题:(1)那个客户我的朋友和我说的是他表弟给他介绍一起做生意的,那个时候朋友也确实在做生意,他们还签订了协议书。 (2)收据是朋友在12月6号那天给我的,第一张收据上的30万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打给我朋友的,第二张收据上的70万是12月6日打给我朋友的,我是被叫上一起去的银行,在银行那个客户给朋友打款的时候,我朋友在银行就叫我分开开的两张收据,我就开了这两张收据落了我的签字。收据上有我厂的财务专用章,后期我才知道那财务章是伪造的。钱都是打入朋友的账户里。 (3)后期那客户我没见过了,他倒是打过几次电话给我问我我朋友的的情况。12月6日至报案前,听朋友说也还过一些钱和发过一些货给那客户。还听说在2012年的3月15日他们还见过面,我朋友还把我的事说给他听了,说我是被朋友逼的。朋友还给那个客户写了欠条。后期的事和资金流向都是朋友在处理,我就一点不知道了。 以上就是我所认知的,现在那个客户把朋友以合同诈骗罪告了,我也被牵连进去了,我现在虽然是取保候审,想问下我在这案件里会有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最坏的责任)?笔录我已经做了,大致就是这样。

刑事辩护 2018-09-23 2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条是债权人追讨债务的重要依据,但是,债权人通过欠条追讨债务的,要注意欠条的追诉期。如果规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到期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子欠条签署日计算。
    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而中断,重新计算。
  • 在债务追讨过程中,如果查明欠条是伪造的,第一,法院会判决其败诉,诉讼费由其负担,第二,法院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欠条通常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向其出具的债权凭证。从字面来看,欠条并无法表明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其主要是具有催款的性质,是对于欠款事实确认的一种凭证。
    欠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欠条持有人必须对这个欠条形成的事实进一步的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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