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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要买房向朋友借钱,朋友也同意借给我,不过要我帮他一个忙,就是要我假冒我厂的财务人员给他的一个客户出具收据。我在2011年12月初(几号记不得了)被朋友叫去和那个客户见了一个面,前后不过10分钟。到了12月6号我又被朋友叫起去见了那个客户,在那天我就被朋友叫我给那个客户出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是30万的,一张是70万的)过后朋友才把钱借给了我,借了我8万。 在此说明几点问题:(1)那个客户我的朋友和我说的是他表弟给他介绍一起做生意的,那个时候朋友也确实在做生意,他们还签订了协议书。 (2)收据是朋友在12月6号那天给我的,第一张收据上的30万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打给我朋友的,第二张收据上的70万是12月6日打给我朋友的,我是被叫上一起去的银行,在银行那个客户给朋友打款的时候,我朋友在银行就叫我分开开的两张收据,我就开了这两张收据落了我的签字。收据上有我厂的财务专用章,后期我才知道那财务章是伪造的。钱都是打入朋友的账户里。 (3)后期那客户我没见过了,他倒是打过几次电话给我问我我朋友的的情况。12月6日至报案前,听朋友说也还过一些钱和发过一些货给那客户。还听说在2012年的3月15日他们还见过面,我朋友还把我的事说给他听了,说我是被朋友逼的。朋友还给那个客户写了欠条。后期的事和资金流向都是朋友在处理,我就一点不知道了。 以上就是我所认知的,现在那个客户把朋友以合同诈骗罪告了,我也被牵连进去了,我现在虽然是取保候审,想问下我在这案件里会有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最坏的责任)?笔录我已经做了,大致就是这样。

刑事辩护 2018-11-02 0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和欠条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欠条不可伪造,伪造或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应申请司法鉴定。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欠条通常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向其出具的债权凭证。从字面来看,欠条并无法表明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其主要是具有催款的性质,是对于欠款事实确认的一种凭证。
    欠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欠条持有人必须对这个欠条形成的事实进一步的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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