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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爷爷奶奶有一套房子,2007年 我叔和我爷爷借钱。我叔哄得我爷爷把房产证拿给我叔去抵押银行15万,当时抵押房产证是我爷爷代奶奶签字的(奶奶毫不知情)。2012年4月到期。现在银行打电话来我家催款,我奶奶才知道此事。我叔也承认2月底之前交还15万给银行拿会房产证。我后来也和我叔面谈,他承认此事(有录音)。 现在我爷爷去世了,我恐怕我叔耍赖不还钱,银行4月就拿我房子去拍卖。 我想3月份我叔不还钱就起诉他。各位律师觉得我可以胜诉吗? 房子会不会安全,告我叔侵犯我奶奶的财产权能告得入吗? 最重要的是能不能把房产证拿回来。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24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债务人跑了房屋产权的话,依法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属于债务人部门的产权进行保全。债务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可缺席审判。并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正在出租房屋的租金,可向法院申请,让承租户直接将属于债务人的那部份租金执行给你。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1、借条是永远不会失效的,只是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规定将丧失胜诉权。  借条有还款期限的,需在还款期限届满内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需在借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相关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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