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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份,经别人介绍,认识了一个放钱的人,当时我问他借一万元,他给我是9千,可是每月要求我支付利息1千元.这样的利息.算是放高利贷吗?签订的合同.已经过了还款起.他要求我每月还他的1千月利息.我也只给过3个月.这样.他告我会定罪吗?

债权债务 2018-09-24 1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
  • 高利贷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
    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
  • 高利贷涉嫌违法但不犯罪。在普通人看来,“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其实是没有多大的区别的。其实不然。两者之间的分隔点在于借贷利率的大小。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视为民间借贷,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称为高利贷。
    高利贷违法的意思其实就是说,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话,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其实只要是双方都是自我意愿,倒也不是多么严重的违法问题。高利贷如果并未涉及威胁人身安全,只算是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高利贷高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应该是无效约定,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超出4倍的利息并不属于非法收入,只要借贷双方不就此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资金出借方的合法收入。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产生的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金来源、真是意识表示、资金使用合法性等,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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