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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借款人在银行做过信用卡担保,后来借款人骗我说银行要补办手续,由于时间紧他说带客服经理上门办理,我不知情的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上名字并按上手印,现在却变成了一张借条的担保人了,今天债主到我这里讨债我才知晓,请问担保有效吗?

银行 2018-09-25 0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时担保能否成立,法院如何判?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 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是在对债务人实行强制后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一般保证人需要还款。连带保证人无论债务人是否还款都可以要求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但是如果债务人变更住所,要求其还款困难的,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首先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该欠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你不愿意追究担保人和其配偶的责任,起诉时可以仅仅起诉欠款人本人。
    欠款人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会得到支持。
  • 借条上的债权人是曾用名,如果有证据证据是认可的。借款人又失联了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诉讼时效是两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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