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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9月份帮我一个朋友担保借款10万元,一起担保的还有两个人,一是借款人的儿子,他用购房合同和一个彩票站的手续做担保,二是他儿子的小姨子,她用房产证做担保,我也是用购房合同做的担保但后期我把购房合同拿回来了,现在债主要求还款,但当事人和他儿子以及他儿子的小姨子躲起来了,现在债主天天找我要求还款并说如果我不还款要准备起诉我。请问该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2018-09-25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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