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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做纸生意,去年从一卖家那里进一批货,当时没有仔细查看(写下欠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注明因何故借款,并切在签字时把自己名字的中间一个字‘富“写成”付“了)回家后发现货物数额不对,对方也知道存在问题,当时的车不可能装那么多货,但事后矢口否认,多次协商未果,现在起诉到我们当地法庭问下这事还有没有机会申辩,我们需不需要付败诉后的利息和诉讼费,标的额度是7000元的诉讼费是好多?

诉讼 2018-09-25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此时没有任何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力时予以对方宽限期的,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应知道其债权被侵害,则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对在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则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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