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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最初是外公外婆那辈的,后来因为舅舅跟外公外婆住一起的,所以就在房产证上写了我舅舅一个人的名字。前几年我舅舅死了,他老婆就有百分之75的房产权,因为当时他老婆是二婚的老婆,所以我们打官司把房产权赢了回来,重新把房产归于外公外婆一辈拥有,但是外公外婆已经不在世了,所以房子的产权归他们的几个儿女共同拥有。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给二婚的舅妈5万元才行。面对5万元的钱,舅舅的女儿还小,肯定拿不出来的,另外几家亲戚又没有人愿意出这5万,所以就由我们家垫付了5万元给二婚的舅妈让她走人,以后房子的所有问题跟她无关。由于我家垫付的钱,所以在大家的协商下决定,如果在舅舅女儿不提出卖房的情况下,房子的房产证上写我妈的名字,房子由我父母和舅舅女儿共同居住。现在两年过去了,当初房子从舅舅那过户过来的时候,我家一共用了8万块,过户费1万多块,然后垫付的5万和装修翻新的费用2万。共同居住的2年里,水电气费是父母交的,网费是舅舅女儿交的。现在舅舅女儿提出来要把房产证上写上他的名字,其他几家在不卖房子的前提下不来分他们应有的钱,如果卖房子那就是有几家就要分几家的份,所以我父母想把之前我们垫付的8万本钱拿回来,然后房子现在值30万左右,因为要分4分,所以我父母想拿回来15万可以吗?还有就是具体我们是拿回应得的钱走人,与房子再无关系好,还是把我妹的名字写上房产证呢?那样的话会不会我们连当初的8万块本钱都搭上了拿不回来呢?

交通事故 2018-09-25 17: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市地税局。
  •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到房产名字时的房产分割可大致分为如下四类: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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