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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今年8月份去世,家里人因为父亲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父亲生前的遗嘱共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2009年由弟弟按父亲的意思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起草的书面打印文件,文件中有一条明示,“该遗嘱现场有2个见证人”。该遗嘱在父亲去世后被公开时,仅有父亲的签字和日期,但没有见证人的签字,其内容是把全部家产都给弟弟。我提出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不能算有效遗嘱,但弟弟说有父亲的亲笔签字,应该属有效遗嘱。第二个是父亲今年去世前2个月,弟弟在医院用手机录制的遗嘱,现场仅有一个见证人,该见证人还是我父亲和我继母的婚姻介绍人(我质疑其身份是否合法??)。这份录音遗嘱没有密封,并一直由我弟弟单独保管(存在手机和电脑里),我以该录音遗嘱没有法律规定的现场必须2个以上见证人为由,否定了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第三份所谓的遗嘱,是我弟媳在我父亲病重时,在医院的床上(鼻子还插着管子),单独一个人用手机录的一段视频,现场无见证人。该遗嘱也被我否定。我弟弟说,经过咨询有关律师,认为三份不同形式的遗嘱虽然各自存在瑕疵,但立遗嘱人的意思表达是一样的,从证据链的角度考虑,可以作为有效遗嘱和证据。我明知这三份各自独立的遗憾肯定不成立,但无法说服家人,希望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继承 2018-09-26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
    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
    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  尽管医院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但是该证明没有涉及患者能否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内容。
    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即是从总体上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的评估。
    对于陈老太的行为,应考虑其能否理解自己正在立遗嘱;清楚表达立遗嘱这一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清楚哪些人对自己财产有要求;排除某个对自己财产有要求的人时,能提出合理的要求等多种更具体化的行为。
    一般来说,偏执性精神病人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要确定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严格的证明。由于陈老太的行为能力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她在立遗嘱时,处分的是重要的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房屋,财产的数额较大,遗嘱剥夺了其女儿的继承权,而且没有能提出合理的解释。
    结合她的病情,不能推定她的精神状态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故而不能认定她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根据各项事实及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是:陈老太在患精神病期间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遗嘱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及应继承的份额。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可以代书遗嘱,但是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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