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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这样一个问题,我爷爷有三个孩子,一女两男,爷爷去逝的时候没有来得及留下房子的继承遗嘱,房子大概价值在40多万,现在我叔叔,就是爷爷的小儿子说,要给我家和我姑姑一共六七万,房子归他,理由是当初他们结婚的时候,爷爷把应该给他的房子给了我姑。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本来当初他们结婚的时候我爷爷问单位要了三个房子,三个子女一人一套,但我爷爷因为不太喜欢我姑,就把我姑的这套送给了别人,后来我奶奶就让我爷爷把本来想给我叔的那套给了我姑姑,因为当时我叔叔其实住的是他自己单位给的房子,如果他要了我爷爷的房子,自己单位那套就得上交,所以我奶奶才让这么办的,就没让我叔叔上交他单位给的房子。但现在我叔叔就以当初这件事情为由,说当初如果我爷爷不把本来打算给他的房子给我姑,他自己单位会有补偿,所以现在说这套房子应该是他的。请律师帮忙看下,这样的情况到底怎样分配?我叔叔的理由是否成立?怎样迅速解决房产问题?谢谢!

继承 2018-09-26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 父母过世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房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死者死亡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住房和其他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依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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