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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去遗产问兄妹三人。父亲是老干部。 拥有近100平米的房子。母亲1983年去世。父親是2013年去世。2003年以父亲,自己的名义买下了这亇福利房,当时户口户主是父亲,同时户口上还挂着老大和1个孙女(20岁)。应为老大他们一家已经买了商品房住出去了。买房子的事情很快老大知道了。在当时明々知道没有他和女儿的签字父亲是不可能买的,但父亲在世他不去确认,也不去确权。现在人一过世,马上去法院拿出父亲代签字的协义书,说要才拆回房产证无效。这种做法合理吗?难道对死去的人也要追究吗?父亲难道没有他自己买房的权利吗?父亲一生为子女留下唯一的遗产难道就是因为老大要拆回产权,无非是一个人独吞这个房子吗?如果安他的话那我们是不是就不可能得到这份遗产吗?如果法院撤回产权变成公房,那我们是否也可以回去居住?因为我们没有户口在那里。那是我们的们的娘家呀。回去扫墓探亲访友我们应该住的呀。请律师们给予指教谢谢。

继承 2018-09-26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子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拥有房子的完全处置权,如果没有能力继续还贷,可以1)将房子卖掉,然后还清贷款;2)断供,由银行对房子进行处置,如果银行选择拍卖,拍卖款优先用于还贷,如果还贷后有剩余,将交给继承者,如果拍卖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其差额部分仍需要继承者承担;
    户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由继承人全额取出。
  • 没有其他证据 房产属于您伯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住房继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手续,依法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在房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通过办理出来的住房房产证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其他继承人如果继承有异议,可以在得知自己权益受损起2年内到法院起诉维权。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继承法》: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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