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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2004年在某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给了我们劳务派遣合同,让我们和某派遣公司签合同,说我们是劳务工 。我们继续在该用工单位工作。到2008年底共签了两次劳务派遣合同。2008年底全部到期终止。2009年我们继续在该用工单位工作,什么合同都没签,到2010年1月份,用工单位辞退我们。我们想要回2004年到2010年的加班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2008年以前的超过时效吗?

仲裁 2018-09-26 1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受时效限制,二倍工资时效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为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六)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十)项规定解除合同,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二倍工资,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对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对于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采取拍照、录音、保留用人单位提供的加班申请书等证据,只要劳动者能初步举证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存在的话,就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证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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