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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单位工作了7年了,每年都签署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单位对职工有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8-09-26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除了保持原来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外,增加了不满半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现在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条件可以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12个月封顶规定将被取消,但是对劳动者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者设置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个月的封顶条件。再次,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和标准与劳动合同解除的支付情况相同。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是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动向公司辞职,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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