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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在一家通信技术服务公司就职,外协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没有任何违约金之项。然在外派出差时,公司让我们在一份培训协议(公司事先拟定,要我们签个字就可以)签字,主要内容是要为公司服务3年,若是中途离职则赔偿培训费用8万元人民币。当时没有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一起出差的人都签了字。然公司并没有对我们进行正式的培训,而只是跟老员工一起完成项目,边做边学。但是,只要我们在出差,雇佣我们的设备厂家就得给我们公司为出差的每个人每天支付一笔费用,也就是说,我们只要有出差就在为公司挣钱了。今年3月3日,由于家庭原因,我向公司递了离职证明,部门经理已经签字同意,公司的固定财产、借款等也已处理完成。只差人力部开出离职证明,可是人力HR说我的培训赔偿项没有偿付,无法正式离职。人才部说,依照“培训协议”,折算我未完成的服务期,得赔偿3万1千元人民币。提出离职至今有2个多月。从提出离职的3月份起,公司就停发我的基本工资,并将我2月份的出差补贴(5000多元)给扣押了。离职证明就是不给。我是否必须为这份实际上没有正式给我们培训过的所谓“培训协议”买单?敬请法律的佼佼者们能给予帮助。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6 2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
    因此,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应当由原单位提供离职证明,从而确定劳动关系已经消灭。

  • 1、本案可能适用到《民法通则》、《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依然还会在本案中有所引用;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哪些请求都要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4、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求被告履行原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及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5、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给你带去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证据就行;
    6、去看劳动合同法及保险条例等;
    7、能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等;
    8、让执行法官或你的代理律师算一下
  • 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认为: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实际来核算费用。  
    2、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外地去培训,或者是为了得到某种资质,需要送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一般用人单位内部的岗前培训,安全培训,职业培训等不属于此类范畴。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一种投资性经营行为,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的投资期待丧失。因此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一般指外部培训,企业内部的职工培训不属于本法所说的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应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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