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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0年7月底我在佛山一个建筑工地上工作,与项目部签了一份两年的外聘合同,9500元/月(包括加班费、各种保险、补贴及津贴)另加150元/月通信费,其中第七条,合同约定与解除是(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便于双方进行工作安排)。第八条是(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活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今年年初这个项目部所在的分公司被重组到别的公司里了,别的项目完了,也到这个项目上了,公司要求项目部裁员,项目部在今年五月初通知我了,我在五月底交接完毕,项目部同意我走,我可以问项目部要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应该是多少,项目部不给我应该怎么办?

仲裁 2018-09-26 2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在如下情况下,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劳动者提出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他没有提前通知,除了需要支付一个的工资外,还需要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实习期间不算入正式工作时间。  所以8-12有4个月。赔偿半个月的月工资,详见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  另外为提前30天通知本人,公司应再当赔偿一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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