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2001年在北京参加保安工作至今。但是公司从2001年到2009年的保险都没有上,中间也没有周六日的休息,只是每年合同规定一个月的探亲假。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在公司我也是领导阶层,但是还是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我是农村户口,我如果要经济补偿得走什么渠道?

合同纠纷 2018-09-27 0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1.公司解散,员工应获得赔偿金,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员工。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建议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香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