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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在一家财务代理记账公司上班,那时我是2008年8月30来应聘上班的刚高中毕业,老板那时跟我谈的时候是说实习三个月给我600元,三个月后给我交金并发我1200元签1年合同,但是之后我实习了4个月的时间,转正后只发了我1000元,也不给我交金,直到2010年11月的时候才开始给我交金,后来补签合同从2008年8月底开始到2012年10月结束,这当中2008年8月到2010年10这当中的未给我交的社保能强制他给我补上吗,合同上签的工资1500元,但我拿到的都是小于这个数,也能给我补上吗(之前我问过老板让他给我交金,但是他总是说他是财务代理记账公司正规的公司,有财务上岗证才能给我交,但我到现在还有有考出来,是这个原因吗)请老师帮忙

合同纠纷 2018-09-27 0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
    1、直接提供补交月的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和公章,凭证上要有员工的本人签名。
    2、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起草一份补交申请,就说是经办人员失误之类的原因,补交保险。上面注明员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加盖公章。
    4、带上公章,去那现填表四表五,工作人员一般会告诉你缴费比例,照基数乘就行了。表五是不能修改的,要注意。表四一式两份,表五一式三份。到时再选择缴款方式托收、现金还是支票。
  • 关于合同补签,例如,劳动合同丢失,是可以补签的。 
    一、一般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社保可以补缴的,补缴和连续缴纳的区别就是,如果你要补缴很长时间以前的,那交钱的时候除了要交本来应该补上的保险费以外,还要交一部分滞纳金。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区别就是单位补缴的话,单位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个人补缴的话,就是所有钱都要自己出了,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的,只能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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