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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刚入浙江***的新员工,由于公司经济问题工程部和销售部合并,多出20个人员,所以公司打算大面积裁人,我想问李老师,作为劳动者有什么权利,我可以为自己争取多少违约金。特殊说明:公司是劝我辞职,并没有支付违约金的意思

合同纠纷 2018-09-27 2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 劳动法对于违约金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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