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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香港公司打工5年,该公司在香港有注册,在大陆没有注册,我们之间一直没有签任何合同,现在老板在大陆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由我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金30万。我们之间有邮件上的文字协议,在我任法人代表其间,公司除支付我原先的工资外,每月补贴3000元作为法人代表的工资,其他没有任何的协议,也没有说明老板是幕后老板,产权和股东都没有任可的文件说明,反正公司就我一人是股东。请问:1》我是否还可以跟公司签劳动合同?工齡如何算? 2》如果我取出注册资金结算完工人的工资及处理完房租水电等问题后走人,是否也算违法? 3》大陆公司内所有的财产是否属于我所有? 4》公司是否有权辞退我?如果可以辞退,我的工齡如何算?是否加前面5年一起算?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8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您和超市之间应当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您可以工资收条、签到名单等来证明。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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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板在大陆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0万。1》我是否还可以跟公司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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