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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在深圳,但总公司在东莞,深圳公司是独立法人注册的,财务独立核算。签合同也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2010年底才到期,现在公司以两个公司的同一职能部门合并为由,要调动我去总公司,就是扯的“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总公司销售部与分公司销售部合并,统一在总公司办公”为理由。但我已婚,家人都在深圳,去总公司上班就无法顾及家人,也有很多不便,所以我不愿意到总公司去上班。但公司的意思是现在分公司没有适合我的岗位,我要么调动,要么自己离职。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劳动法吗?如果不合法,具体违反劳动法哪一条?我能不能要求公司在分公司安排其他职位给我?或者给予合法的离职赔偿?我要以什么依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哪位律师百忙中抽出时间帮忙解答,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09-28 0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降薪和未经员工同意调岗都是违法行为,单位涉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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