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9年10月份 受害者是黑龙江人 女 到长春打工 受害者是在建筑行业打工 受害者属于高空作业 在这过程中受害者与凶手(凶手也是在这工地打工者但是他们不是一伙的)发生了口头上的争执(是因为钱的问题)然后凶手随后出去 说是吃饭 但是没过三分钟 凶手就又回来了 因当时天是快黑天了 没有人看到凶手拿一把刀 没有人注意 凶手直奔受害者女 一刀毙命 在旁边的有受害者的儿子 儿子看到母亲好像被凶手打了 就去上前制止! ! 可是受害者当场死亡! 但现在这案子一直没有开庭 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案子 他们在这过程中有争执 属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还有受害者是省外的 属于外地人到长春打工! 我想问一下现在关于劳动法 还有打工者保护法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因为这里还有包括包工头的责任 事后包工头跑了~! 很麻烦 想求助 律师的帮助~!

劳动纠纷 2018-09-28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空作业意外身亡,工伤索赔如下:
    1、先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亡认定;
    2、根据工伤认定结果要求相应赔偿,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亡赔偿款,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亡保险标准支付;
    3、工亡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 在工作岗位上病亡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的工伤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应当找发包给包工头的那家单位要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