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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进入我现任的公司就职,到现在公司也没有给我们签署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是从2011年1月份才开始缴纳的,2009年7月至2001年以前的社保到现在也没有补缴,公积金也是进入公司的时候就承诺给我们缴纳,但是到现在也都没有办理这些;工资方面从2009年9月确认工资标准后,直到2011年4月才正常发放所有的工资,在之前每个月都还拖欠我们500元的工资;项目申报承诺说我这边要是成功申请到了项目也会给我计提成,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兑现;公司到现在一直都在拖延这些事情,每次一说到这些问题,公司就一直拖;我想咨询下,现在我想离职了,我是否需要提前30天进行口头还是书面的申请? 这种情况,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这边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谢谢各位!

仲裁 2018-09-28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如果你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持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到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您是与老板个人建立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持身份证、起诉书、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单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单位的财产。
    如果单位的财产被拍卖、变卖,员工的工资应该予以优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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