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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山东**公司的业务员在淮安招我做促销员,当时都是口头承诺,工资一直以财务那边原因为理由,拖到今天都没有发,我今天让他给我打了欠条,他答应五月30号才发工资,我现在担心他离开淮安,到时我无法找到他,我该怎么做能尽快要到钱,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不管,我可以看住他吗?,不让他工作,他的公司会出来处理给钱吗?望有爱心的律师能帮助我哟,谢谢!~

仲裁 2018-09-28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的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公司的法定条件,劳动者离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劳动仲裁期间,由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还是应该要给自己发放工资,不能停掉自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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