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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清远一家养殖企业做会计,2009年9月23日进入该单位,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我2009年9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且明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现试用期已过,我朋友于2010年1月20日在公司方没有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及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被单位告知达不到岗位,要延长试用期,这意味着我朋友将拿不到转正员工待遇。请问:1、公司是否违约;2、如果属于公司方违约,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其克扣的工资;3、如果公司拒不赔偿,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8 1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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