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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家具厂的工人,我在长里做的时候是个人记件 工价不祥 车间主管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都要我给他回扣 按他说的是我没做那么多事 工资没那么高 这个钱不是我的 是他隐瞒老板加进去的 我应该拿出来给他 还叫我不要跟别人说 在去年8月份到现在我每个月都要交给他500到1000不等的钱 合起来大约是6000块钱左右 我想知道这个6000块钱到底算是谁的 我可不可这样理解 老板把这个钱发到我手上就是我的? 要是算我的我可以把这个钱要回来吗? 我应该怎么要回来??

劳动纠纷 2018-09-28 14: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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