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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公司之前,说好试用期800的,三个月,没有签劳务合同,去上了几天班之后,老板要我们出去拉业务,拉不到业务就要扣除底薪的百分之多少,本身我应聘的是设计师助理,不是业务员,没有拉业务这种说法,我跟着设计师,都没有拉到业务。在干完一个月之后,我给老板打电话说不去了,当时他答应给我800,一分不会少,我等了一个多月,他把钱打到我卡里,只有200多,还不到300.当时很生气,找他问理由,他说我没有按照要求拉到生意。还要赖账说不是他让我去工作的,是招聘我的人擅自做主的。而且招聘我去的那个女孩子她比我先走,她证明是老板同意我去上班的。求求大家帮帮我,帮我讨个说法。也不是说我缺这500块钱,而是我在那边吃饭都是自己买单,花的比挣得多好几百,谁能给我讨个说法。

劳动纠纷 2018-09-28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标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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