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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下就是我去年进了一家衣服专柜店当促销员,做了21天,一周内也签了五险合同。在工作期间,店长只跟我说试用期三天,第三天不见衣服了就说要我一起赔,再过十几天又说不见了羽绒服了,也要我一起赔。在工作期间一直没有叫我们点数,盘点的数量也全部只有她知道,那么这样我一来没有数源,也没有盘点接手,她说不见我就赔,这样完全不合理吧,我说这样下去我工资都不够你说的赔,她就说辞职得提前一个月辞,不然我走,我在那里一个导购员看三间店,忙都忙的好累,闲了就得搞卫生,还有店长,还有一个收银员,往后都是轮班的。我不想这样继续呆在那里了,咨询了公司委托的劳务签合同的公司咨询了,她们说我还是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走。就跟店长说了,可她缩就算我一定要走,赔货的要么扣我工时,要么先给她钱。为了赶快走人,我们商量了让她写了承诺书,发了工资后给她钱,她要转到她账上,然而我工作的其中有一个月内的销售提成不给我,到现在我一直很不心甘这样做,我可以不转给她吗?

劳动纠纷 2018-09-29 0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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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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