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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5年进入公司,并签订合同,2007年又续签一次二年的,因为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劳动法,所以公司在2007年年底和我们重新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05年签的合同到08年续签的合同上,劳动报酬一直写的是5000一个月,因为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在09年和我协商一致,签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内容和原合同差不多,只不过在劳动报酬上作了变动,为月薪4000元,减少了1000元,我想咨询的是:1、如果公司现在解除与我的合同,那我的经济补偿年限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还是从05年进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计算;2、由于我现在的工资高于上海市最低平均工资三倍左右,那公司是否应该按三倍的工资标准补偿我;3、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我,那昌否还要另外再补偿我一个月的补偿金;4、我现在是做三个岗位的工作:人事、行政和业务,如果公司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与我未能协商一致,公司要减掉我其中某一个或二个岗位,那请问公司是否可以相应的减掉我现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酬。

仲裁 2018-09-29 0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胁迫、欺诈利诱、订立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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