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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5年开始在某单位工作,两年后(1997年)该公司以委托形式将我所在单位部门委托给另一单位管理,委托内容为人员和日常管理,设备的更换和维护仍属于原公司管理。97年至今,其中有7年是与委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剩余年份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至今。2014年11月份后,原单位准备取消委托,将我所在单位部门收回。请问这种情况,我在该单位已工作近20年,我想问下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该公司需要跟我签订不定期合同,如果该公司与我解除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09-29 0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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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7年是与委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想问下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该公司需要跟我签订不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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