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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叫李。我现在在**区一个房地产公司上班。我是2013年6月20日入职。入职时的编制时职业顾问,签订的合同为2年期限,年薪是21600元。但是在应聘时,公司说每月初基本工资外每月还会有200元交通费,300元电话费,十一期间还会有600元旅游费。但是我一分钱都没拿到。而且,从2013年7月开始我就一直接手销售客服工作,可以说是拿着置业顾问的工资,干着销售客服的活。直到2014年4月我接到人事通知,让我正式转为客服编制,年薪调整为6万元。每月还是会有200元交通费,300元电话补助,十一期间600元旅游费。但是我只拿到了2104年4月-10月期间,每月会有300元话费,其余的福利我还是没有拿到。2014年12月12日,我接到通知,公司总经理赵兴林让我递交辞职报告。我并未做错任何事。我认为公司这是无理由的强制劝退及变相开除行为。对于公司这种强制劝退及强制开除员工行为,我可以向法院申请什么样的赔偿?该公司是房地产大企业。且为上市公司,福利待遇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房产纠纷 2018-09-29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开除员工的,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的,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一、公司“劝退”员工,实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逃避责任的一种形式。劳动者遇到劝退情况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年限内,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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