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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女儿2012年夏博士后出站后,由于宣武医院神经外科的凌主任一再挽留,要她到在建的“中国国际神经科学搞研究所”(医院内)工作,并承诺为我女儿争取研究系列的职称(医院没有研究系列职称)。当时研究所刚开始搞基建,人事处说我女儿无医学背景,医院无法安排工作。我女儿无奈之下于2012年8月自费去了英国剑桥大学做研究。9月下旬医院人事处要我女儿签“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女儿签好后直接从英国邮寄给医院签。医院既没有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我女儿的岗位,也没有给我女儿安排具体工作,就连应该给我女儿的那份合同都未收到过。在之后的两年里,医院一直没有给女儿安排过工作,研究系列的职称也没了下文。在这种情况下,我女儿在今年10月25日通过邮寄向医院人事处递交了辞职报告。医院人事处在收到我女儿的辞职报告后电话通知我:1、退回合同期间所发工资(我女儿25个月的工资奖金约3.9万元,月均工资(含社险与公积金)约1577元左右)。2、因提前解除合同,首个合同期未满医院要收取违约金(金额未定)。3、收取我女儿档案每月20元管理费(说是聘用人员的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我要咨询:第一,我女儿招聘后既没有工作岗位,也没有被安排工作,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第8条“对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精神,医院应支付我女儿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那我女儿到底需不需要退回已发的工资?第二,我女儿与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医院没有把已签的合同交给我女儿本人,这本身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6条与第81条的相关规定。医院人事处认为劳动合同法条文解答的问题不适用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对否?第三,人事处说聘用合同约定乙方(我女儿)档案由甲方(宣武)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月20元。北京的医院都是这样操作的吗?不知我的诉求对否?请律师百忙中给予帮助。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9 0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类型以下两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合同相关的条款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工资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法》中与试用期辞退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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