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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这个单位上班加上实习期快9个月了。其中实习期不到2个月。在上班中发现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于是在去年年终总结会上提了出来,估计是把领导得罪了,今天听说单位要我走路。我们的工资组成是这样的:基本工资850 绩效工资一般还是850以上加产量工资 加班工资 维修费用(我是机电维修工)。加起来每个月没扣保险前大概2400左右。 其中我认为单位不合理的地方有 一:加班工资,分为超时加班每小时3.5元;二,周末加班每天60.三;值班,每天8小时工作完成后要留个人值班,重下班开始17.30--22.00值班费为20元,而且22.00后不准下班,还得在单位,一直到第二天17.30才下班。其中22.00到第二天8.00不计算工资。 这当中超时加班明显过低,最让人不能接受的就是值班制度,连续上班32小时。周末加班更不用说了,比平时工资还低。 请问!如果单位辞退我的话,我该向单位要求什么赔偿?标准又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8-09-29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如果被辞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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