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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清楚的知道怎么处理这件事 我把协议的重点内容打在下面八、聘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违约,如有乙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九、聘用期自08年11月3日起至09年11月3日止,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不续聘的,视为继续聘一年。十、每月十五号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扣除学习费及保证金,金额由每月工资的百分之20扣除,到期返还。(扣除金为三个月)十一、乙方在离开本店后,不得在本店方圆3公里范围内人事同等性质工作,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2万元。 协议重点就是上面所写的 因为字数限制没有全部打出来 标点和字都没有改动过 尤其对第八条有很大的疑问 协议上没有任何公章 像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么?实际工作时间已经满一年 但是没到协议约定的时间 如果离开 上面所说的被扣除的保证金能要回么?需要赔付违约金么?

合同纠纷 2018-09-29 09: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专业培训和保密条款”外,任何事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不过,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其他条款,双方仍应诚实、认真履行。至于劳动者该不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法》第
    24、31条规定,劳动者在与公司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请辞,后因公司未答复才离职,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我国劳动法严禁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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