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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从2009年3月份到2009年5月底在该公司上班,当时说好是2个月的实习期,实习期满后公司交五金,五月份的时候我问公司领导是否为正式工,公司领导说是的,但是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5月底,说是因为我的表现不好,把我给辞退了,当时我就跟领导说把工资结算一下,然后打个欠条,公司领导死活都不肯做,后来我让步说,要不您就开个收据,不然我这样走了,不明不白的,给自己买个放心,还是不行,后来我们就走了,四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一直拖着,到今天7月4号才发的,一共发了1404元,我不服气,为什么只发了这么多,当时还加班加点的工作,后来打电话问了一下,说是扣了我三个月的保险,从4月份开始到7月份的,7月份的保险已经退了。我是想问,在4月份的时候我还不是正式工,给我办保险我也不知道,辞退我的时候才跟我说帮我办养老保险什么的,要从我工资里头扣掉,具体的扣了多少。他这样做不就是任他宰了嘛,我一点讨回公道的权力也没有?请律师帮帮我,我刚入社会不到2年,法律方面的问题是一窍不通,有什么办法能够维护我的个人利益呢?

劳动纠纷 2018-09-29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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