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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劳动纠纷想提请仲裁,但苦于没有证据而迟迟不敢轻动。详细如下: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我手上什么都没有,如果说有,只能提供一次单位的工资转账记录。二、关于工作期间的认定。记得就填过一张《入职申请表》,但这张表并不在我手上。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我就不能主张足够的赔偿。如果单位说我只工作了一个月,我怎么证明我工作了两个月呢?三、加班证明。实实在在地加班,但我知道单位并没有形成文字材料,也没有考勤记录。四、以电话形式通知说我“不合适”,不用去单位上班了,这就算解除劳动关系了吗?我没有录音。如果单位不认账,反过来说我自动离职,我怎么办呢?尊敬的律师,请您务必帮帮我,帮我提出一些有操作性、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在此郑重谢过!

仲裁 2018-09-29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1】劳动者工伤五级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提出与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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