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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你们好,本人06年进入A公司,该公司总部在河北,在上海设有办事处。我在该上海办事处办公,期间06年6月至09年5月,一直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09年3月上海成立了营销公司,我也调任到总部工作,5月开始正常缴纳四金。11年9月21日至12年2月5日期间,我生育休产假4个半月。之后我身体恢复不好,一直请病假到4月1日开始上班。上班后公司要求我调岗,我找人事部谈工资问题,他们一直避而不给答复。(调入的新岗位,工资比原来岗位低了1000元)。4月12日,我身体不适,看医生结果为,产后腰椎间盘突出没有痊愈,医生建议继续休息。所以我先口头请假后,4月20日把病假单交到公司(病假单时间为4月12日-5月12日)5月11日,去医院复诊,建议继续休息,继而又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单(5月11日-6月11日),5月14日先和公司领导发短信说要继续请假,病假单晚点再交进来。领导也同意了。5月19日,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称本人违反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连续旷工5天,现要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本人在岗期间,并未看到公司有《员工奖惩制度》。2月6日至3月31日的病假工资、4月1至4月12日上班工资、以及4月12日至5月12日的病假工资,公司也没发给我。期间多次问公司人事要工资单和未发工资理由,都一直推托。现在,请问各位专家,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现在还在哺乳期,除了补发2月6日至5月12日的工资外,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呢。如果可以,这个赔偿金是应该怎么算的?我如果现在主动问公司要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的话,会不会影响我接下来和他们的仲裁?主动要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会不会是他们认为我已经同意了公司和我解除合同关系了?

劳动纠纷 2018-09-30 07: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劳动者单方解除:
      
    1.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员工不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单位协商一致。
      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单位出资培训: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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