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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2年8月27日与公司签订合同,每年一签。到2014年8月27日(第三次续签)我本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出于对公司的信任还是同意了公司只签三个月劳动合同的做法(公司的理由是要成立新的公司,到时候合同转过去就可以)。而且这次合同是拖到2014年12月底才签,这样做合法吗?2014年8月27日,也就是合同刚过了一天,公司负责人发邮件给我说不与公司续约了,我责问为什么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负责人说合同上有约定,合同到期任何想续约的一方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想咨询下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现在已经接受与公司不再续约,公司催我过去办理交接手续,但是有下面3个问题: *合同中约定的2.5个月奖金还未发给我,公司说办理完离职手续后1个星期  发放。我个人认为不合理,因为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双方必须都已经履行了  合同上的条款。也就是说先要把奖金发给我。*关于补偿金,公司也没有提到,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补偿金吗?*为提前通知不续约,后续工作交接占用了个人不少时间,是否可以申请  一个月的代通金?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30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1,未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双倍工资完全可以;
    2,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可以的,这个请求权完全在于你,至于能否得到支持,就要看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了,事实方面的话,确有证据证明公司方面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以致于你不得不被迫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才可能得到支持。
    如果是公司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要求经济赔偿金。
    如果是你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要分辨你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对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对方负责,如果理由不在相应的法律条款的规定之内,裁决后果就难说了,不过提出肯定是可以的。
    这两个请求事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同时提出。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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