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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内蒙古设立了两个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是负责人不是法人。在08年8月招聘的员工,到09年6月才签的合同,我用A公司和一个员工签的合同但让他到B公司上的班,从08年8月他一直到09年9月就在B公司上班,平时的管理都由A公司管理。但A和B公司没有隶属关系,还有B公司已经于09年9月27日注销了,根据当时签的合同这个员工由于连续两个月业绩倒数第一几乎是零业绩,因此根据合同要自动辞职,但他现在以08年8月到09年6月没签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索赔期间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申诉的是A分公司。请问:1、他所申诉的主体正确吗?2、08年8月到09年6月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申诉正确吗?有无时间限制?3、如果申诉B公司,但B公司已经注销了,是否就要申诉北京总公司?4、我听有人说双倍工资赔偿已过了60日时效,对吗?法律有没有依据?5、我和员工签定的合同有效吗?6、A和B公司都不是法人是负责人,能否具有赔偿能力?7、我如何答复,请支招?

仲裁 2018-09-30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二倍工资适用仲裁时效,及时提起仲裁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可以作为工资数额的证据。
    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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