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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企业正式职工,自97年进入企业后一直从事维修电工工作。2006年左右与企业第二次签订了合同(合同只有企业有一份,我手中没有,企业其他职工手中都没有!所以现在无法确定是10年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签订的工作就是维修电工。前不久企业进行全员竞聘,我因其他原因未填写原岗位导致落聘,我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我是高级工,不允许买断工龄!(高级工资格是本人自己支付费用考的,且企业一直没有给于高级工待遇)后企业强制安排我到一线岗位工作,我不同意,就一直没有去安排的岗位报到。企业说如果我连续5天不去安排的岗位,就算我自动离职,也将得不到经济补偿!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8-09-30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您好:此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变化,你和公司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关于待岗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是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即使安排了补休,也要付加班费。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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