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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从江西萍乡南昌打工人员,在一家婴幼儿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6。12-2010。3),为公司服务3年半的时间,在3月初公司通知我要工作调动,我就在3月1号到3月15号间进行了市场交接工作,交接中本人没有出现什么货款问题以及挪用公司费用等问题,但是在发工资的时候,我2月份的工资被公司扣了一半未发,2月份及3月份的出差费用未给我核销,一直没给回信,到目前为止,公司欠我的去年的提成奖金9000多元也没给我答复。请问一下,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么,我应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30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奖金被扣数额应该是劳动合同上有约定的;
    至少其月实际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奖金的本意就是工作好了给奖金,工作业绩差可以不给奖金。
    奖金的额度在劳动合同上是不约定的,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说,可以不给。
    而不是什么扣不扣的问题。
    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应违反劳动纪律,请假等,扣除多少,才是真正的扣除。
  • 如公司随意克扣工资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最后,如有充分证据的话,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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