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 于1998年搬至X村务农。承包生产队18.7亩田地(此田在过去10来年前是该村另一户人家的。但在大约10年前此户人家已经以书面形式把该田全部交还给大队)2002年正值农村第二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税费改革,合同是一定30年不变。此时,生产队为慎重启见。再次询问该户人家是否要这份田地,得到的答复是“永远不要”(此话原生产小队队长可以作证)在此情况下,生产队再将此份田地承包给我并签字,县农工部签发了缴税卡,缴税卡上的名字也是我的。靠田地生存的我由于落实了赖以生存的田地,我就在这份属于自己的田地上辛勤的耕种,积极的完成国家集体的各项税费自己的生活也过的比较安稳,并在该村买了房子,家具和农耕机械以求进一步发展。 然而,好景突然被人为有预谋的打破。这个口口声声说永远不要这份田地的那户人家(他夫妻二人已年过七十)突然提出要这份田地。他在未经本人同意下,在属于我承包的田地上翻耕,并且将我的蔬菜全部砍掉。找他理论得到的是(这是大队干部叫我这样做的)。我没有文化,不知道该怎么办。只有去大队讨要说法,得到的是不搭理或者是说他们有权这样做.虽然我知道他们这样子做是不对的,不符合法律的,可我能怎么办呢?我没有钱,没有文化,靠土地生活的我,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生活的来源,两个小孩因此辍学。在这些年里我没有放弃追回本属于我的这份田地。 原因有两:一、和我签订的合同是30年的期限,在未满期限内不得无条件收回我的田地。二、本田地原来是该村另外一家人的(但在大约10年前他就递交了辞田报告,并得到批准)按法律来说在规定的承包期限内是不得再承包该田地的。 明知道他们是违法的。但没钱打官司,现在时间过去7年了。这七年里我去过乡政府,县政府,没有得到解决。祈求律师们帮忙。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01 0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1年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标准为入职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已发放工资的总和。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
    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
    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频繁调整土地,真正达到15年的很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从1993年开始,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此后,随着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国家有关政策曾多次对土地承包的期限问题做出规定。如,1993年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
    1997年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1986年通过并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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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正值农村第二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税费改革,并在该村买了房子,按法律来说在规定的承包期限内是不得再承包该田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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