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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3年前进入一物业公司去年2月 成为配电班长 去年11月签合同时 合同上写明 中层干部 月薪3000今年2月17日(星期五) 公司以不胜任 要降职降薪 我不愿去但公司出通告 要调职2月19星期一 我到劳动仲裁咨询 2月24日 我提交请求劳动仲裁的申请告公司取消年假 ,克扣加班费,单方面终止去年11月的合同3月1日 劳动仲裁 接受申请 并定在3月29日开庭3月1日 前 我仍在原岗位上班 并进行工作移交请问:1.找了劳动仲裁了 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是由我去提交离职报告吗?还是应该由劳动仲裁的去办理? 2.如果要我去 是不是可以以劳动法第46条来说公司违反劳动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谢谢

仲裁 2018-10-01 0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劳动者离职可能会发生劳动纠纷,对于这些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种:
    (1) 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被迫辞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3)一至十级伤残期间的主动解除(《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37条)。
    由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涉及工资支付的截止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解除日会涉及基数及工作年限的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等,因此准确地界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解除时间的确定一般取决于解除通知的方式,实践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劳动者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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