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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7月9号填的入职申请,合同上签署是2个月,2010年9月9号填入职申请表,我问公司的老总好久给我填正式合同,他说这个月转正的人多,要等到月底一起转正。17号我在去问他,这个月的工资是怎么结算,是按照试用期合同的工资还是转正的工资,因为转正涉及到社保。他回答还是试用期工资算,因为社保要提前一个月申请下个月10月才算我是正式员工。我说我不要社保,要260的补贴(这个是公司规定不买社保,公司补贴260),不要社保就不用申请社保,那我为什么要等一个月,试用期合同签的是2个月,不是3个月啊。当时老总就说如果你对公司有不满意你现在就可以离开。我说我是不满意,但是我不愿意离开。他就把我喊到办公室叫我立马走人。我就要他给我开辞退信和理由,他说合作不愉快。不愿意开辞退信给我,他说这个是试用期内,有权没理由开除我。最后还是逼他给我开了张条子,是接除劳动合同关系。非要我再填申请离职表。我说不是自己申请的离职我不填。他甩下一句话那工资就不是那样算的了。3个月上完我拿到了一个月的工资。其余2个月工资他要10底才发给我。请问我能要他把余下的钱在这个月9月份结给我吗?他这样无理由开除试用期满了的员工我可以怎么维权?

合同纠纷 2018-10-01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式员工即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制员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行终身雇佣制。但不是“一进企业门,一辈子是企业的人”,不论干好干坏都不能开除意义上的 “铁饭碗”。
  • 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而实际上,如果录用条件中没有包括考核合格这一项,用人单位是无法仅仅依据考核不合格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
    如果您想在试用期内以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当中去,否则单位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单位没有把试用期内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后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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