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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跟公司签了一份临时一年合同以后没有签过一直做到2010年2月底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请问按新的劳动法08年以后要二倍工资倍付应该赔付几个月,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1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

    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可解除情况: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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