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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4年4月入职,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只有一份由公司存档,并未交给过我,且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并不是真实发放的工资,是当地最低标准工资,工作职位也并不是真实工作职位,写的普工,实际我是财务。工作时间是单休(每周日休),1—6每天9小时,按每天8小时一周五天计算,每个月平时加班时长大概有20小时,假日加班有36小时。工资均以老板和我谈的发放,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现在传出消息说老板把机器转卖给了别的工厂,要转让并搬厂,但是老板口头上只说是与别家工厂合作,并不是要搬。大概是想和员工拖时间,不想支付遣散费。我现在想起诉工厂,想咨询能起诉哪方面,能不能起诉加班费?有多大赢的把握?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劳动纠纷 2018-10-01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给予一定的加班费。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加班后一般不会给加班费,而是安排其他日子给加班人员休息。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优先安排调休,如果实在不能安排调休的,则需要支付两倍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平常周末加班的员工是可以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
    但是平时工作日延长时间加班的,劳动法并未规定可以优先安排调休,据此,工作日加班的是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公司在工作日安排了加班,就需要向员工支付
    1.5倍工资。
  •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但实质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因此,工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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