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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因公司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吗?同时在公司工作期间该续签合同而未签期间每月工资的2倍补偿,(单位无论任何原因的未续签合同而继续用工都要按月工资的2倍补吗?)这两项可以要求公司同时补吗?问题二:未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代通金一说?问题三: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的,还应额外加付50%的经济补偿?这个50%的经济补偿是指什么期间?是仲裁后不执行还是指解聘后未付的?

劳动纠纷 2018-10-01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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