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从09年9月下旬在广东某个公司工作从事工程安装工作。12月来到辽宁鞍山做项目。但是这次没有那么顺利,工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但责任不完全在我身上。公司领导给我打了电话说如果下次工作再出问题就解雇我,我所有的工资(11月2000元基本工资还有加班工资)和奖金(具体没说明)还有工程所使用的物料费用、住宿费用、车费(我先垫付了共2200元)都作为赔偿公司损失,这笔钱加起来足有5000元。我很害怕,怕做工程时真再出问题(以外谁都无法估计)我得到的是工作赚不到钱反而亏了几千块钱,没有劳动合同我手上也没有什么证据。由于我资金短缺,之前公司经理帮我申请费用作为工程费用,与昨天查账收到10000元人民币(不知道是用公司名义汇还是个人)。今天12月5日我不想再继续这工作了,也不想再有纠缠,想抱着这钱作为自己的工资和各工程费用支出,请问这钱怎么办,我的工资又怎么算(工作了2个半月),没签合同,按劳动法算要支付双倍工资,算起来我起码要得到一万元的工资,现在我可以一走了之吗,但是又怕黑心老板以汇款汇错了的名义收回我的钱,到时候又找不到在他这里工作的有力证据,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01 1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国内的企业单位都执行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鞍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