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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4年起在一私营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到现在,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公司从2008年2月开始到现在应该补偿我双倍工资,不知是不是这样。如果确实如此的话,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补偿。还有,公司发工资时是到会计那里签个名,会计再把钱发给我,自己也没有工资条。到时候怎么证明我领了多少工资。再次,公司老板万一不承认我在公司工作过怎么办?

其他 2016-10-24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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