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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父亲在96年与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但是该单位拿出的是其他公司的合同。让我父亲签。这合同没有公章,我父亲也没有仔细看具体内容。因为想在这工作吗,就签了。之后不是每年都签,有时来检查就让我父亲他们签一份也是没有公章而且我父亲也没得到过这份合同书。其实就是实际用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现在我父亲从96年至今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我父亲今年53天岁,距法定退体年龄还差7年。我们该怎么能得到更多的补偿。您帮我分析一下。1、假设那种不合法的劳务合同生效,我父亲算劳务派遣,对吗?不管哪个单位都应该给我父亲补交从96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对吗?2、如果那种不合法的劳务合同无效,我父亲有工友证言,还有最近的上岗证,还有厂子发的工作证。厂服之类的东西,是不是可以认定我父亲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需要取哪些证明证明事实劳动关系?3、我父亲还差7年就到退休年龄了。就是劳动法说的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5年。不可以辞退。 您说我是现在就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在等2年在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做我们能得到更多更大的补偿,农民工都不容易,麻烦您发发善心,仔细帮我分析一下。

离婚 2018-10-01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七)用人单位的自认;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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